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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裁判案例摘选

[日期:2023-12-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8期

【案例要旨】: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二、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2期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三、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1期

【裁判摘要】: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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